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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隆成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隆成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C区雁密路9-1号。法定代表人陈双聘,总裁。委托代理人叶海波,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孙妍,女,1984年8月5日出生,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隆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五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成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城飞,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陈红,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隆成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14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技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科技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0元,由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金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