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文娥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娥,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娥。被执行人李红霞。本院在执行胡文娥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李红霞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胡文娥借款本金26000元、缴纳执行费465.65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8日扣留、冻结了李红霞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但因李红霞一直未上班,单位停发了工资,公积金也要等其退休了才能扣划,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文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