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童颜养生文化有限公司、黄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童颜养生文化有限公司,黄文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童颜养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童红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案应当由杭州市江干区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并非花广州市都区户口,也不是居住在花都区辖区内,故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未提供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提供其暂住证,其无法证明其实际居住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明显错误。被上诉人从2012年至2015年间恶意诉讼上百家商户,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诉讼手段恶意敲诈勒索,被上诉人滥用司法资源,请求法院不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快递)交付标的,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为广州市花都区,故广州市花都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