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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谭元胜、姜芬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元胜,姜芬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155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昌柏,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元胜,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姜芬连,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关于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元胜、姜芬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7年5月2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176元。逾期,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陶 湘 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陈阳(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