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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程苏怡、德阁莱茵建筑设计(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苏怡,德阁莱茵建筑设计(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苏怡,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德阁莱茵建筑设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6号-219室。法定代表人王东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苏怡与被执行人德阁莱茵建筑设计(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北劳人仲案字第1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北劳人仲案字第1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