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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卢长兰、田传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长兰,田传花,刘汝壮,刘汝舜,冯修松,代荣荣,张景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99号申请人:卢长兰,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田传花,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刘汝壮,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刘汝舜,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冯修松,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代荣荣,女,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张景振,男,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西路4号临街楼东楼4-6层,法定代表人:李洁。卢长兰、田传花、刘汝壮、刘汝舜与冯修松、代荣荣、张景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152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80553.2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被执行人冯修松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现于聊城监狱服刑,经调查车管、房管、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152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