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公务员,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无需法院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2016)赣1125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峰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5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