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卢四龙与陈来添、许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四龙,陈来添,许一江,林中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698号原告:卢四龙,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来添,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许一江,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中洲,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卢四龙与被告陈来添、许一江、林中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四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四龙负担。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榕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