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凯与被告何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何卓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民初410号原告:刘凯,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何卓良,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刘凯与被告何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在本院雷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卓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3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本付息,原告催收未果后,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拟证明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2、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13万元资金的事实;3、购房合同,拟证明被告因向原告借款将房子抵押给原告的事实;4、银行取款凭证,拟证明原告从银行取款2万元,并将该款借给原告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投资缺少资金于2016年2月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3500元。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从银行取出2万元现金交付给了被告,同年2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向被告的银行账户内汇入13万元,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2.4万元利息后拒绝偿还原告本金及支付剩余利息。原告催收未果后,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但被告一直拒绝还本付息,故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约定了利息为每月3500元,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酌情调整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经计算,被告自借款之日(2016年2月26日)起至原告向本院起诉前一日(2017年2月26日)止的利息共计为36000元,扣除被告已付利息24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利息12000元;2017年2月26日以后的利息,因原告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卓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凯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6日);二、驳回原告刘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被告何卓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