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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侕明与赵仁美、熊焕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侕明,赵仁美,熊焕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财保62号申请人:陶侕明,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代理人:肖必想,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仁美,女,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熊焕考,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仁美、熊焕考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黄孔华(身份证号:)名下的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一期住宅1栋504室(第5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一套为本次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侕明称被申请人赵仁美于2015年3月12日至3月24日期间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整,被申请人熊焕考自愿为被申请人赵仁美的前述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赵仁美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申请人欲向法院提起诉讼,现申请人以防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后执行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孔华(身份证号:)名下的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一期住宅1栋504室(第5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陶侕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娇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