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431号原告:魏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郭晓,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魏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买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