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彩丽与河北融合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亲亲妇幼健康养护中心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丽,河北融合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亲亲妇幼健康养护中心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883号原告赵彩丽,女,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洪涛,系原告丈夫,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被告河北融合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95号5楼。法定代表人樊世盖。被告河北亲亲妇幼健康养护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95号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丽诉被告河北融合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亲亲妇幼健康养护中心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彩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彩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彩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彩丽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