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国霞与艾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霞,艾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874号原告:杨国霞,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舒兰市。被告:艾桂兰,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杨国霞与被告艾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2017年3月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杨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桂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1500元;2.由被告自2015年2月24日起按6%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艾桂兰在2014年2月22日向杨国霞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偿还,但是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在2015年2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并约定一年未还利息为1500元,然而被告对该借款至今不予偿还,因此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艾桂兰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国霞于2017年3月2日向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报案,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于2017年3月2日作出丰公(大)立字(2017)18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170302丰满区杨国霞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现正在侦查中,杨国霞报案标的2万与本案涉案款项2万元有重合。故本案待查明事实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存在关联,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驳回杨国霞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关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国霞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36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常淑辉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