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翰生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翰生
案由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翰生,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翰生诉高某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并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0606刑初46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翰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翰生诉称,其于2016年5月31日将三份申诉材料交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支局邮寄,邮件单编号为XA88973252244。2016年10月27日,其收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分公司的查询回复,发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支局收件及邮寄的时间间隔为9天,高某存在开拆、隐匿、盗窃其申诉材料的行为。同时,因申诉材料被盗窃,众多职工的经济权益被侵害,故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决高某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申诉材料邮件罪,应判处刑罚三年,并赔偿其100万元。原审裁定认为,杨翰生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高某存在犯罪行为,其所提自诉缺乏罪证,本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杨翰生的自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杨翰生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自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属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翰生的自诉缺乏罪证,本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杨翰生的自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审判长 单丽华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