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岳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4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基胜,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申请人:岳军,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王基胜与被告岳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皖0103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岳军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王基胜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君临大厦2202房产(房权证合瑶字第××号)一套。现王基胜申请解除对岳军财产的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基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岳军银行存款27万元的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基胜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君临大厦xxxx(房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