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荣生与郭文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荣生,郭文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02民督18号申请人周荣生,男,汉族,1980年7月30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郭文良,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德令哈市。申请人周荣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周荣生出具欠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郭文良支付租赁费6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文良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周荣生支付租赁费60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郭文良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海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斌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