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妮、张忠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妮,张忠良,李军,周龙,刘小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927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冯涛。委托代理人:刘署平。被告:郭妮,女,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忠良,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李军,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周龙,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刘小兵,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妮、张忠良、李军、周龙、刘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洪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