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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当涂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许瑞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瑞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090号原告:当涂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芮飞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柱,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瑞荣,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当涂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瑞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许瑞荣因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根生人民陪审员  孙金斌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