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继栋与马刚、尹丽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栋,马刚,尹丽红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145号原告:张继栋,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桂娥,女,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马刚,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尹丽红,女,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张继栋与被告马刚、被告尹丽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继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刚、被告尹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栋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栋撤回对被告马刚、被告尹丽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隋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