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罗松婷与谭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婷,谭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3499号原告:罗松婷,女,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谭春英,女,198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罗松婷与被告谭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松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春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松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买衣服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1月5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谭春英未有答辩。原告罗松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欠条1份,证明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5日归还的事实。被告谭春英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由谭春英向罗松婷借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谭春英,借款日期:2016.12.30。借款周期为一周内,于2017年01月05日前还清”。现因被告未能按约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讼至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春英向原告罗松婷借款4000元的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春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而可能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松婷借款4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春英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