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和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城关区张掖路乐天主题音乐餐吧,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82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城关区张掖路乐天主题音乐餐吧,住所地:城关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城关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城关区张掖路乐天主题音乐餐吧、杨某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审���长杨华岗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人民陪审员 郑彩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萍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