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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和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城关区张掖路乐天主题音乐餐吧,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82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城关区张掖路乐天主题音乐餐吧,住所地:城关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城关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城关区张掖路乐天主题音乐餐吧、杨某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负担。审���长杨华岗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人民陪审员 郑彩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萍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