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伍清与王小明、陕西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伍清,王小明,陕西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396号原告:马伍清,男,1975年5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远,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小明,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陕西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董飞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伍清与被告王小明、陕西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伍清撤回对被告陕西诚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春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