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同王旦与白江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王旦,白红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729号原告:同王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白红强,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同王旦与被告白红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王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王旦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王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王旦负担。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