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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同王旦与白江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王旦,白红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729号原告:同王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白红强,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同王旦与被告白红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同王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王旦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王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王旦负担。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