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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友、赵瑞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万友,赵瑞连,李颖,刘兆君,于本海,李春燕,陈保玲,李邦峰,李邦富,刘瑞红,李邦全,李娟,李万胜,刘兆臣,孙远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350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李万友。被告赵瑞连,系被告李万友之妻。被告李颖,系被告李万友之女。被告刘兆君。被告于本海。被告李春燕。被告陈保玲。被告李邦峰,系被告陈保玲之夫。被告李邦富。被告刘瑞红,系被告李邦富之妻。被告李邦全。被告李娟。被告李万胜。被告刘兆臣。被告孙远霞,系被告刘兆臣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友、赵瑞连、李颖、刘兆君、于本海、李春燕、陈保玲、李邦峰、李邦富、刘瑞红、李邦全、李娟、李万胜、刘兆臣、孙远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