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动显与重庆市涪陵区浩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动显,重庆市涪陵区浩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007号原告:杨动显,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均,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浩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4870843K。法定代表人:杨均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动显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浩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动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浩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动显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浩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动显负担。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米志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