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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新瀛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贤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区园西路与园区路交叉。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执行董��。申请执行人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能通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5711.34元,承担执行费2235.67元。2017年1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5711.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2235.6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金乾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象山县产业区白岩山地块玮七路北经六路西规划路南的房地产,该房地产正在我院(2016)浙0225执4558号案件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