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国桢与姚道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桢,姚道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188号原告:冯国桢,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姚道顺,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冯国桢与被告姚道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姚道顺现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辉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田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