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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6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和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省和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568-1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77号中联麓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游,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和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第A-2栋10006房。法定代表人: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湖南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诉被告湖南省和融商贸有限公司、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省和融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