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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鲁某与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漆贯凯陈佳璇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喜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漆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401号原告: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淮海。法定代表人:漆某。被告: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漆某。被告:漆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鲁某诉被告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漆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