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无行为能力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特12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3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王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男,193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王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于1957年结婚,其于2010年3月31日被诊断出脑出血,后遗症导致右手右腿不能动,无法说话,神志模糊,无法正常与人沟通,2015年7月22日,由于脑出血并发症,又患上重症脑炎,出院后在家护理,至今未恢复自理能力,无法言语,神志模糊,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现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法院认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张某某为其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其提供的户口簿、职工登记表、出院记录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案在审理中,张某某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王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王某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其因疾病所致,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某某为王荣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煜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彤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