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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39号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农商银行十楼,统一��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5852789C(1-1)。法定代表人:李绪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7531187L。法定代表人:孟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以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6.24﹪计算,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临时周转协议,约定原告将500万元出借给被告至2013年1月10日,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6.24﹪。原告按约出借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予拒绝。综上,要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标准为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临时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500万元,于当日交付被告。资金使用费为按借款金额每年26.24﹪执行,用途为临时周转。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0日,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提前还款时,按实际占用日期计息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5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依法应当偿还,并应按约支付原告借款利息。鉴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0元,减半收取计36000元,由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尹 红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