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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杜志安与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安,黄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542号原告:杜志安,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波,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杜志安与被告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杜志安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志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志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