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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647号申请人: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沙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马坤,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加荣,总经理。申请人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高志伟以其本人所有的豫P×××××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查封担保人高志伟所有的豫P×××××轿车一辆。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南晶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