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齐牧申请执行王平、孟德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齐牧,王平,孟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张齐牧,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芜湖路。被执行人孟德杰,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6879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诉讼费328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678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平、孟德杰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678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