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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来安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章朝东,章建新,胡秀芳,姚薛康,应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智飞。被执行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6166189。法定代表人:章建新。被执行人:永康市来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花街工业生产基地,组织机构代码:050146550。法定代表人:章朝东。被执行人: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牛背金,组织机构代码:742026568。法定代表人:姚薛康。被执行人:章朝东,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章建新,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秀芳,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姚薛康,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真,女,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来安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章朝东、章建新、胡秀芳、姚薛康、应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朝东、章建新、胡秀芳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章朝东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练结村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集用2015第6320号、永集用2015第6321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章建新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练结村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集用2015第12573号、永集用2015第14221号)。三、查封被执行人胡秀芳、章建新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二区79不动产(权证号码:jn00011118,永国用2009第4233号)。四、查封被执行人胡秀芳、章建新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金胜路73弄2幢1单元401室不动产(权证号码:jn00019649、永国用2002字第03000号)。五、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1831号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来安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章朝东、章建新、胡秀芳、姚薛康、应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一、查封被执行人章朝东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练结村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集用2015第6320号、永集用2015第6321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章建新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练结村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集用2015第12573号、永集用2015第14221号)。三、查封被执行人胡秀芳、章建新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二区79不动产(权证号码:jn00011118,永国用2009第4233号)。四、查封被执行人胡秀芳、章建新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金胜路73弄2幢1单元401室不动产(权证号码:jn00019649、永国用2002字第03000号)。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7)浙0784执183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联系人:陈胜联系电话:8929****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784执183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陈胜送达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