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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某、王宗岭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王宗岭,临清市联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2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王宗岭,男,34岁,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联运公司,住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门里街1126号。本院在执行姜某与王宗岭、临清市联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宗岭、临清市联运公司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王宗岭驾驶、登记车主为临清市联运公司、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