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邹启娟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蓝色海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启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蓝色海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537号原告:邹启娟,女,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蓝色海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拿铁城)A幢11508室。法定代表人:杨鹏乐,该公司经理。原告邹启娟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蓝色海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启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启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