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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蔚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蔚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蔚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蔚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317号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蔚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104号。法定代表人:蔚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存,男,该公司常务经理,住本单位。被告:蔚松,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雁塔区丁白村***号。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蔚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蔚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陕西祺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