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素芳申请执行党素云、张炳勋生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素芳,党素云,张炳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837号申请执行人:邓素芳,女,汉族,生于1953年2月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党素云,女,汉族,生于1952年8月2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张炳勋,男,生于1949年10月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邓素芳申请执行党素云、张炳勋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党素云、张炳勋由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郑 涛���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