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谭永兰与舒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兰,舒仙梅,谭永兰,舒仙梅,谭永兰,舒仙梅,谭永兰,舒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245号原告:谭永兰,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住泸溪县。被告:舒仙梅,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泸溪县。原告谭永兰与被告舒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谭永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永兰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谭永兰负担。审判员 李书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石湘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