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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1558褚旭英与吴定君、虞云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定君,虞云楼,褚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定君,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虞云楼,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旭英,女,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吴定君、虞云楼因与被上诉人褚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定君、虞云楼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定君、虞云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