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二香、陆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二香,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二香,女,汉族,1955年7月2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彦飞,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平,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上诉人高二香与被上诉人陆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的数额是否有误?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称经李二偶介绍上诉人于2011年6月29日向被上诉人借款50000元,周转时间为6个月,上诉人基本给了半年的利息尚欠不够,不再追究,除半年利息外,上诉人于2012年3月给付10000元,上诉人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底通过李二偶给付31000元,上诉人共给付41000元,至今上诉人仍欠被上诉人9000元。请求;1、判令上诉人给付借条本金9000元;2、判令上诉人给付利息4404元,共计本金及利息13404元;3、依法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滞纳金。此案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主张于2011年7月27日给付被上诉人1750元,2011年8月28日给付1750元,2011年9月27日给付1750元,2011年10月30日给付1650元,2011年12月1日给付1650元,并提供了付款凭证。2012年3月给付10000元,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底通过李二偶给付3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该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故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后,查清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上诉人于2011年7月27日给付的1750元,2011年8月28日给付的1750元,2011年9月27日给付的1750元,2011年10月30日给付的1650元,2011年12月1日给付的1650元是利息还是借款本金。查清后,依法裁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二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爱军审判员 杨来斌审判员 申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乔秀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