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云峰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云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云峰,男,1969年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中山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铁。黑龙江省龙江县法院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云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黑02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云峰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云峰犯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书东审判员 高 宏审判员 蒋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盈男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