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397号原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玉、。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7元,减半收取9908元,由原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冯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