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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执7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健与张跃清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健,罗运,张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健,男,生于1975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罗运,男,生于1982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跃清(已死亡),男,生于1981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第35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马健申请执行张跃清、罗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欠款10519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1478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跃清于2017年2月9日死亡。现申请执行人马健与被执行人罗运、被执行人张跃清(已死亡)的配偶张利梅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执7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的期间自分期还款计划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