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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长红与彭祖胜、彭峰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红,彭祖胜,彭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胡长红。被执行人彭祖胜。被执行人彭峰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长红与被执行人彭祖胜、彭峰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长红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