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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库某与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库某,男,农民。被执行人:唐某,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库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1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玉民代理审判员  周亚萍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宇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