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库某与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库某,男,农民。被执行人:唐某,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库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1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玉民代理审判员 周亚萍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宇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