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2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宁波市镇海蟹浦康福塑料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宁波市镇海蟹浦康福塑料制品厂,陈丽娜,郑维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34655-4。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西路26号。代表人:王春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蟹浦康福塑料制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32194B。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工业开发区。代表人:郑维康,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707162016,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丽娜,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郑维康,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与宁波市镇海蟹浦康福塑料制品厂、郑维康、陈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通过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蟹浦康福塑料制品厂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蟹浦村、十七房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2013)第0604279号]。买受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扬帆塑料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8676508X1,以63272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蟹浦村、十七房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2013)第060427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扬帆塑料制品厂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扬帆塑料制品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扬帆塑料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8676508X1,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