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周玉廷、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周玉廷,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张玉芳,段立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947号之一原告:张云峰,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周玉廷,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14号歌舞团院内。法定代表人:周玉廷,经理。被告:张玉芳,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第三人:段立芹,女,1964年9月28日,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峰诉被告周玉廷、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张玉芳、第三人段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周玉廷、张玉芳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上述两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第三人段立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第三人段立芹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79号5号楼东单元6层602号,房权证为××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