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光伟与中蓝义马铬化学有限公司、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伟,中蓝义马铬化学有限公司,蓝星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华星丰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285号原告:李光伟,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中蓝义马铬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西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862。法定代表人:李兆业,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蓝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是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2号411、413、415、417、419、421、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093094XW。法定代表人:杨雪松,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锁江,系该所所长。被告:北京华星丰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孟祥宇,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光伟诉被告中蓝义马铬化学有限公司、蓝星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华星丰润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蓝义马铬化学有限公司、蓝星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华星丰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韩小梅自愿申请撤回对殷保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伟撤回对被告中蓝义马铬化学有限公司、蓝星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华星丰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光伟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来自